7.5 原油装卸


7.5.1 一般规定
7.5.1.1 原油装卸区应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,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。
7.5.1.2 装卸区主要进出口处,应设置“严禁烟火”等醒目的标志牌。
7.5.1.3 装卸区内无油污、无易燃易爆物品,道路应保持畅通。
7.5.1.4 装卸作业前车、船应熄火,不应在装卸时检修车辆、船只。
7.5.1.5 装卸前应对槽车顶盖、踏板、车盖垫圈、底部阀门和油舱附件等进行检查,确认合格后方能作业。
7.5.1.6 装卸作业现场应设静电消除,装卸人员在装卸作业前应触摸导静电消除装置,释放体内静电。
7.5.1.7 操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服和鞋,开关槽车车盖、起放套管(软管)和检查卸油管时,应轻开、轻关、轻放。充装时人应站在上风侧。
7.5.1.8 装卸油作业时,不应用高压蒸汽吹扫清除栈桥、槽车和船上的油污,防止产生静电引起火花。
7.5.1.9 装卸区夜间应有作业防爆照明设施,装卸作业时不应带电修理电气设备和更换灯泡,不应使用非防爆活动照明灯具。
7.5.1.10 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时不应装卸油品。
7.5.2 火车装卸
7.5.2.1 机车进出站信号应保持完好,装卸油栈桥两侧(从铁道外轨起)及两端(从第一根支柱起)20m以内为严禁烟火区。栈桥段铁路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轨枕。
7.5.2.2 接送槽车时,机车头应按规定拖挂隔离车。装卸时机车头和其他车辆不应进入栈桥严禁烟火区。
7.5.2.3 栈桥的铁路每根道轨和栈桥鹤管法兰处,应用两根直径不小于5mm的金属线连接,每200m铁轨应设接地点一处,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。
7.5.2.4 装卸油鹤管应采用有铜丝的专用导静电胶管或用铝材制作的套管。管端应用直径不小于4mm的软铜导线与接地极连接。
7.5.2.5 原油装车温度不超过规定值,装卸鹤管应插入到距槽罐底部200mm处,装卸流速应小于4.5m/s。
7.5.2.6 装油完毕,油品宜静置不小于2min后,再进行计量等作业。
7.5.3 汽车装卸
7.5.3.1 汽车装卸作业区内均为严禁烟火区,单独的汽车装卸作业点(无围墙包围)在距装油口20m内为严禁烟火区。
7.5.3.2 装卸台应设两处静电接地活动导线,装卸前分别接于罐体和车体,间距宜为2.5m,且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。
7.5.3.3 装卸油汽车应配备两具以上灭火器、灭火毯。
7.5.3.4 装车鹤管应采用标准的金属鹤管或带有铜丝的专用胶管。装车时应使鹤管流速小于4.5m/s。
7.5.3.5 装油完毕,宜静止不小于2min后,再进行采样、检尺、测温、拆除接地线等。
7.5.4 码头装卸
7.5.4.1 油码头按建设船舶的载重吨位划分等级。等级划分见表1。
表1
7.5.4.2 油码头选址及至其他相邻码头或建(构)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50074的规定。
7.5.4.3 装卸油码头与陆地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40m。
7.5.4.4 油码头应在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,生产区可不另设。
7.5.4.5 油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(护舷设施除外)。
7.5.4.6 油码头应设有明显的红灯信号。
7.5.4.7 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油船的码头,应设置接收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。
7.5.4.8 油码头输油管线上的阀门应采用钢阀。输油管线在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。
7.5.4.9 油码头应设有为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,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装卸油品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相连接。
7.5.4.10 油码头采用橡胶软管作业时,应设置过压保护装置。
7.5.4.11 油码头及油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完好可靠。
7.5.4.12 进入油船的人员应触摸设置的静电消除装置。
7.5.4.13 油码头及油船应配备数量相当的消防器材和设施。一级油码头,应配备2~3艘拖轮兼消防两用船;二级码头,应配备1~2艘拖轮兼消防两用船,作为油码头生产的安全辅助设备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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